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
第三条 学生困难补助严格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果为依据。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四条 凡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被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十大菠菜网正规平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上岗。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对于学生遇到的生活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学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三、进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第四章 减免学费
第九条 经过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且学习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十条 减免学费工作一般在毕业离校期间进行。申请减免学费应由本人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各学院评议、推荐,报送学生处审核,学校统一研究、审批。各学院报送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应予严格控制。
第五章 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采取校、院两级补助制度。
第十二条 特困生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临时困难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
第十三条 学校补助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学生处组织实施。补助金额一次在1000元以上或补助一名学生一次在300元以上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用于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由学生处统一预算、划拨。
第十五条 学院在使用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的总额控制数内,实际用于学生生活困难补助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60%。余下部分可作为学生开展活动的经费,但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等物品。
第十六条 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支出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一次支出数额超过500元或一名学生补助200元以上的需经学院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第六章 补助程序
第十七条 困难补助经费使用要有专人经办,经办人更换时必须交接账目等材料。主管领导要认真审核,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困难补助经费审批表每单每人不超过100元,必须如实填写支出原因。
第十九条 补助经费审批程序
1、学院:(1)个人申请;(2)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3)学院党政办公会研究或专人审批;(4)经办人开出领款单;(5)申请人到财务处领款;(6)学院记账。
2、学校:(1)个人申请;(2)学院签署意见;(3)学生处研究审批;(4)经办人开出领款单;(5)申请人到财务处领款。
第二十条 申请困难补助报告、活动经费支出凭证等要一并附在审批表存根后,以备检查核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定期检查通报各学院补助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学生处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每年接受审计处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三、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四、受校、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六、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