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或课余时间,深入农村、工厂和社区进行的学习工农、了解社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实践活动。
二、社会实践作为一个必修的实践环节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延伸和补充,也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学校将社会实践作为学生的一个必修实践环节列入教学计划,并确定为必修学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本科生共三次),每次时间不少于两周。
第五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且有一定质量的调查报告。
第六条 本科学生在实践成绩每年都合格的基础上分别取得1.5学分。
三、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在校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校团委负责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
四、考核、奖惩办法
第九条 分散回家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的实践成绩由班主任进行考核,学院团委、总支书记进行复核;参加学院集中组织的实践活动学生的成绩由团委、团总支进行考核;参加校集中组织的实践活动的学生的成绩由校团委进行考核。
第十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经考核后,由学院团委、团总支统一将学生实践成绩汇总表报校团委确认后送教务处,合格的学生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成绩与其他必修课成绩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取得社会实践必修学分,将不予毕业,本科学生不授予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如因特殊情况有一次(且只允许有一次)社会实践成绩不合格,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课机会。如果在校期间有两次成绩不合格或毕业前补课成绩仍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社会实践学分。
第十二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调查报告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高度重视和组织工作做得好的学院授予优秀组织奖,获得省和省级以上的先进个人的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参加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教师每天按两课时计入个人工作量。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