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十大菠菜网正规平台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主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具体的事务管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是社团成员交纳的会费;其二是承担全校性活动时学校划拨的活动经费;其三是学院支持的活动经费或接受的奖励、赞助经费等。社团财务收支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由所在学院团组织初审,报校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正式学籍的本校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挂靠单位、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区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评比;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凡没有注册的,作自动解散处理。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校团委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并报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党委宣传部审查通过。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审议社团财务收支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社团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就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没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出有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定期对全校社团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校级“优秀社团”和校级“优秀社团创建单位”,并对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和优秀社团成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管理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如遇与上级文件相背,以上级文件为准。